2022年6月28日上午,珙县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一同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案,被告人涂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制止被告人涂某某在缓刑检测期内从事与食物出产、 出售等有关的活动。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涂某某制造卤肉过程中,为了到达增色、保鲜作用,在卤水中增加亚硝酸盐(俗称:硝盐),并将卤制好的鸡腿、黑桃肉、猪脸、鸡爪等食物在珙县巡场镇水坝小区其租借的门面内进行出售。当日下午,该小区住户陈某某在涂某某卤肉摊处购买了两个卤鸡腿和黑桃肉食用后,呈现食物中毒现象。后经确诊和检测,陈某某系亚硝酸盐中毒;涂某某克己卤黑桃肉亚硝酸盐(以NaNO2计)实测值为5.3×102mg/kg,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食物增加剂运用规范》规范目标(30mg/kg)。过后,被告人涂某某自动补偿被害人医疗费用1200元。2022年4月26日,珙县公安局依法传唤涂某某到案,并作照实供述。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涂某某在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其行为构成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被告人涂某某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具有率直情节,可以从轻处分。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分。被告人涂某某已补偿被害人并获得体谅,可以对其从轻处分。被告人涂某某违法情节较轻,有悔罪体现。归纳以上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定。
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或许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对人体健康导致十分严峻损害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致人逝世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则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运用工作便当施行违法,或许施行违背工作要求的特定责任的违法被判处惩罚的,人民法院可以精确的经过违法状况和防备再违法的需求,制止其自惩罚履行结束之日或许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工作,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制止从事相关工作的人违背人民法院按照前款规则作出的决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峻的,按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拓宽小常识: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质料。例如,制酒时参加工业酒精,在饮料中参加国家制止运用的非食用色素等。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食物安全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条规则,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1)法令、法规制止在食物出产经营活动中增加、运用的物质;(2)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物中或许违法增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物中或许不合法增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制止运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4)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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